环境违法企业将被列入省“黑名单”
来源:
污管科
时间:
200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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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控,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日前,省环保局下文实行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超标外排的;私设暗道偷排废水的;违法超标2次以上或者排放污染物超标1倍及以上的;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污染事故的;逾期未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超标排污的;擅自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项目以及新、扩、改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擅自改变厂址、规模、工艺和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等行为的将进入“黑名单”。凡进入“黑名单”的企业,省环保局向全省发通报,并在主要媒体公开曝光,公布违法事实和查处意见。同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通告信贷、电监等部门,企业还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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