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01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目标,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河南省人民政府与漯河市人民政府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及环境质量目标
一、总量削减目标
到2008年底,漯河市COD排放总量控制在2.43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24万吨,削减率8.9%。
到2010年底,漯河市COD排放总量控制在2.27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39万吨,削减率14.8%。
二、水环境质量目标
水环境质量目标按省政府与漯河市政府已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2008年底前,完成《河南省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中工业治理项目的50%;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中所有工业治理项目。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等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
3、巩固污染防治成果。对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对水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指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对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依法按程序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上述企业名单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2006年底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并逐步提高。2010年底前,所有排污水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全部达到控制指标要求。对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等类企业,依法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4、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并获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地区不得建设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总量指标必须从项目所处河流控制单元中取得。
5、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2007年底前,对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
6、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2006年年底前,完成省市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自动监控装置的安装;2007年6月底前,建成污染源在线监测网,并与省环保局联网。
(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1、按照省统一计划,2007年底前,所有城市、县城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并保持正常运行。2008年,漯河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县级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2010年,漯河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县级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50%。
2、新、改、扩建的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要求。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完善相应设施,到2010年底前也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列入省政府豫政〔2006〕9号文的有关污水处理厂按照文件规定建设或改造完善,并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建设完善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污水再生利用统筹考虑,到2010年底,漯河市区污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20%以上。
3、2006年底前,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严格执行《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三)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2006年10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全面普查;11月底前,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调查;年底前关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2007年2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和划分;6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年底前完成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标立界,关闭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
(四)控制畜禽养殖污染
2007年6月底前,每个县(区)至少完成一个规模化畜禽养殖水污染治理示范工程。2010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污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五)加快实施综合治理项目
2010年底前,完成《河南省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中流域综合治理及生态示范项目,确保实施效果。
第二部分 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
一、总量控制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到2010年底,漯河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5%,控制在2.2万吨以内,其中现役、在建和拟建电力企业二氧化硫绩效排放总量不超过0.18万吨。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以上。
二、保障措施
(一)实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对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放二氧化硫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到2010年年底前,所有保留电力企业必须配套建成脱硫设施,确保其稳定运行。并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二)新、改、扩建电力项目必须通过现役机组建设脱硫设施、关闭小火电机组、实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或区域削减等措施,落实新、改、扩建电力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并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后方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大对有色、化工、水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其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四)从2007年起,对电力行业及其他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经环保验收合格的上述企业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对其实施停产治理。
第三部分 目标考核
(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漯河市政府要将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和电力企业绩效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和有关企业;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削减目标按年度分解到县(区)、河流和重点排污企业,明确各县(区)出境水质目标;与县(区)政府签订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制定考核办法。2006年11月30日前将分解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备案。
(二)自2007年起,漯河市政府要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向省政府报告上半年和全年COD、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及削减量,以及单位GDP的COD排放量和水质目标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三)省政府对漯河市的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和环境质量目标实行双重考核。自2007年起,漯河市政府每年要对所辖县(区)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抄送省环保局。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局按年度对漯河市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具体评估办法另行下发。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各保存一份。
河南省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